
航空貨運單由托運人填寫或以托運人的名義填寫,并且是航空托運人與承運人在承運人航線上的運輸合同證明。航空貨運單不可轉讓,屬于航空貨運單所屬的航空運輸公司,如轉運航空運輸企業(yè)。使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是托運人或其代理人使用的最重要的托運文件,其功能概括為: 它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訂運輸合同的證明;這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書面證據(jù)。這是運費結算憑證和運費收據(jù)。
承運人在貨物運輸組織的整個過程中運輸貨物的基礎;是國際進出口貨物清關的證明文件;這是保險憑證。填寫航空貨運單的責任托運人負責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對托運人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由于托運人的內容不準確或不完整,托運人應對承運人或其他人的損失負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3和114條,托運人應將原始三份航空貨運單連同貨物一起填入承運人。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guī)定或航空貨運單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有效。
航空貨運單限制托運人只能用于托運人同時和在同一地點托運的一件或多件貨物,并由承運人運送到同一目的地的同一收貨人。任何IATA會員都不得打印可轉讓的空運提單,并且不得刪除或更改托運人的"不可轉讓"字樣。
交付貨物時收貨人異議的提出
1。貨物的明顯損壞,應在發(fā)現(xiàn)損壞時立即提出,最遲在收到貨物后14天內提出;
2。貨物的其他損壞,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3。貨物延誤,自其自由支配貨物之日起21天內提出;
4。貨物沒有交付,自填開貨運單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訴訟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飛機應該到達之日當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即喪失承運人訴訟的權利。